石发改运行〔2017〕368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工信局、经发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消费结构,减轻集中供热保障压力,提高冬季燃气供应保障能力,促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新增建筑电能供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随着城市的发展,新增建筑采暖面积大幅增加,给集中供热和燃气供应保障以及燃气供暖财政补贴带来极大压力。电能具有清洁、安全、便捷等优势,实施电能供暖对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促进能源清洁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提高用电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同时,电能供暖技术快速发展,性价比优势日益突出,逐步为用户接受,目前具备了加快推进电能供暖的条件。通过实施电能供暖可有效缓解集中供热能力的不足和燃气供应紧张局面,减小冬夏季燃气峰谷差。通过实施电能供暖逐步解决燃气集中供热财政长期补贴问题,减轻财政资金压力,为我市燃气供暖市场化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合理规划电能供暖,新增建筑供热方式必须符合我市城市供热规划并具备资源保障能力,引导电能供暖健康发展。
坚持政策引导。落实电能供暖政策和电力供应保障措施,鼓励试点示范,为推进电能供暖创造条件。
坚持市场运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多方共赢的市场化项目运作模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新增建筑供热方案作为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由市城乡规划局和住建局审核确认。总的要求是供热运行市场化。
(二)对原有实行天然气运行补贴居民小区,要求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通过采用电能供暖新技术,实施存量置换,逐渐减少财政补贴,进而实现市场化运作。
(三)严格控制新增建筑天然气供暖方式。鉴于我市天然气供应冬夏峰谷差巨大,已影响到供气和供热安全。除大型综合商业综合体、办公楼、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可实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暖制冷(冷、热、电、气、水五联供)和天然气驱动的空气源热泵外,住宅小区等其他建筑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采用天然气供暖。天然气资源优先保障居民炊事和城乡居民分散燃煤替代需求。
(四)分类推进电能供暖。对办公楼、酒店、写字楼等建筑推广应用双蓄、热泵(包括空气源、污水源、土壤源、余热废源)、蓄热电锅炉等,促进电力负荷移峰填谷,提高社会用能效率;对学校、商场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大力推广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等分散电供暖方式;对居民住宅,推广热泵集中供暖和分散电供暖。
四、支持政策
(一)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采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电供暖,实现多元化、多渠道解决建设资金。服务运营商可按有关规定向开发商收取管网建设费。
(二)落实电供暖电价政策。凡电采暖用户均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执行合表电价,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执行。
(三)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对新增电能供暖项目,电网企业要按照客户需求,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政府对电能供暖项目审批、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给予支持。
(四)支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每千瓦装机容量给予适当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贴。
(五)支持电能供暖用户参与市场竞争,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增加用户选择权,降低用电成本。
(六)对原有实行天然气补贴的居民小区,鼓励运营商采取电能供暖技术替代天然气锅炉供暖,实现供暖市场化。对实施电能替代的报市政府批准,可按替代面积1至2年的财政补贴给予一次性支持。